截至2017年底,全國共有25個省(區、市)、940個縣開展了光伏扶貧項目建設,建成總規模1011萬千瓦、幫扶約3萬個貧困村的164.6萬戶貧困戶,其中:村級電站(含聯村電站和戶用電站)605萬千瓦,對應2.9萬個貧困村的145萬貧困戶;集中式電站406萬千瓦,對應約1000個貧困村的19.5萬貧困戶。
光伏扶貧電站是以扶貧為目的,在具備光伏扶貧實施條件的地區,利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光伏電站,其產權歸村集體所有,全部收益用于扶貧,是產業扶貧的有效途徑和國家扶貧的有效方式。光伏扶貧項目始于2014年,其效益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:
對政府投資有顯著放大效應。以容量300千瓦的村級電站為例,電站建設成本約200萬元,項目運行期20年。電站每年可發電約40萬度,電費收入約30萬元,20年電費收入約600萬元。
能夠產生附加經濟和社會效益。村級光伏扶貧電站除了能夠解決對應貧困戶脫貧問題,還有利于增加村集體收入,有利于增強村集體的凝聚力。集中式光伏扶貧電站一般采用農光互補模式建設,不但幫助貧困戶脫貧,還可以通過園區化、平臺化經營,延伸農業產業鏈,擴大農民就業與致富空間,讓農民獲得租金收益、工資性收益等。
有利于農村能源安全。長期以來,農村電網處于公共電網的末端,電能質量較差,國家每年都安排大量資金用于農村電網改造。在農村地區建設光伏扶貧電站,相當于在電網末端增加了支撐電源,有利于農村用電安全。截至目前,我國在不通大電網的地區共建成光伏獨立電站670余座、光伏戶用系統35萬余套,為118.5萬無電人口通了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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